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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66 - Metal Slug 7 (J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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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9-10-2009 08:14:13 | 只看該作者
江西省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,在营业大厅负责代销中国体育彩票。200875日上午,刘华明买了一些中国体育彩票,没想到中了500元。当天中午,刘华明在单位食堂吃饭时,迫不及待地将这一喜讯告诉了同在一桌吃饭的人(妻子肖燕、同事刘倩、王英、刘梅莲和她女儿李芳芳)“祝贺你,你一定要请客!”一位同事说。“没问题!”刘华明爽快地答应了。他还随口说:“要不这样,我出钱请你们刮彩票。谁刮到了奖,所得奖金就和我对半分。” 当日15时左右,刘华明兑现请客承诺,请王英、刘倩刮彩票,两人中了一些小奖。过了一会儿,刘梅莲和女儿李芳芳(14)也来刮奖。刚好在这时,有人来找刘华明有事,他就出去了一下。 这时,李芳芳所刮的这张彩票竟然中了10万元大奖。当天19时左右,刘梅莲来找刘华明。刘梅莲将购买彩票的20元还给了刘华明。“我是请你们刮,不会收你的钱。”刘华明一边解释,一边把钱还给刘梅莲。但双方谁也没要这20元钱。刘梅莲说,彩票是她个人买的。刘华明要求按当初的约定兑现中奖承诺(即五五分成),但刘梅莲一再表示大奖是自己女儿刮中的。200877日,刘梅莲凭着手上的彩票领取了税后奖金8万元。刘华明要求分得奖金4万元,被刘梅莲拒绝。此后,刘华明多次找到刘梅莲协商,均无功而返。  为讨一个说法,20081030日,刘华明将刘梅莲母女告上了法庭。因此,此案成为我国首例因请客刮彩引起纠纷的案件。
  遂川县法院审理认为,刘华明中奖500元后,要请客刮奖,并约定如果有人中奖,奖金一人一半。当时刘梅莲也在场,应视为刘华明发出要约。当日下午,刘梅莲听说王英被请去刮奖,在未带钱的情况下,与她女儿李芳芳一起前往邮政营业大厅刮奖,应视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,其辩称“是在刘华明处赊账刮奖”,但其事先并未与刘华明约定赊账刮奖,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,所得奖金应按约定进行分配。根据《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刘梅莲母女给付原告刘华明、肖燕彩票中奖款4万元。
  律师说法:附条件的请客刮奖是一种法律行为,约定有效
  对此,记者连线了中顾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,邝律师认为,请客在一般日常生活中来讲,并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。法律行为,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,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。例如订立买卖合同,系由买卖双方当事人两个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法律行为,在前的意思表示,称为要约,在后的意思表示,称为承诺,且在当事人之间由法律赋予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。一般的请客,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,也不会产生法律效果,系属一种“好意施惠行为 ”。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关系,并非法律的调整范围,而是一个日常生活的人情伦理问题。好意施惠的行为人没有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意思表示,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,因此不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,不必承担民事责任。例如:甲发请帖请朋友乙在餐馆吃饭,乙不负赴约的义务;即便乙答应,甲已订好餐,乙没去,亦不负赔偿责任;倘若乙去赴约了,甲乙之间也不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。
  本案中的请客刮奖与一般请客不同,因为它附了一个条件(若中奖,奖金一人一半),使得刘华明的请客变为一种法律行为,应视为向同事及相关人发出的要约。在当日,此要约明确撤销之前,对当时在场相关人应有效存在,同事刮奖是以行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,也就是同意“中得奖金一人一半”的约定,在同事与刘华明之间建立了刮奖合同关系。另外本案中李芳芳(14)是属限制行为能力人,是否有承诺能力呢?我认为本案中的承诺是一种纯获益行为,无需承担义务,因此在本案中李芳芳具有承诺能力,可以刮奖承诺,况且李芳芳刮奖也得到其法定监护人刘梅莲的许可,因此,李芳芳刮中8万元大奖,按约定应分一半给刘华明。
  一审宣判后,刘梅莲母女不服判决,上诉至吉安市中院。 200941日,经吉安市中院组织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:刘梅莲母女支付给刘华明和肖燕彩票中奖款3万元。此案是我国首例因请客刮彩引起纠纷的案件。来源:搜热彩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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